轉知教育部業將4月20日訂為「性別平等教育日」,並已納入112「紀念日、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」一覽表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11年7月27日臺教學(三)字第1110070729號
函辦理。
二、為引導學校在政策規劃、學習環境與資源、課程教材與教
學、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防治等各面向整體推
動,以建構性別友善校園環境,進而擴及影響力至家庭及
社會。使各級學校師生重視性別平等教育之推動,教育部
特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日,以期透過課程與活動等教育連
結,建立教職員工生性別意識,深化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
之實踐。
三、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89年4月20日發生葉永鋕事件,引起
臺灣社會對於性別教育討論。學校教育體制應對於不同性
別特質或性傾向的學生加以尊重,並保障學生學習之安全
環境,故原「兩性平等教育法」案,在93年制定公布為
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。希望透過性別平等教育法,促使學
校注意性別弱勢者處境,以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
源與環境,爰將4月20日訂為性別平等教育日。
四、教育部鼓勵學校可自行配合校務活動行事曆或透過召開性
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學年性別平等教育計畫時妥適規
劃,舉辦系列宣導活動以響應性別平等教育日(採鼓勵性
質非強制規定),規劃議題及內容可廣納多元性別族群議
題,如關注性少數、女性勞工權益等。